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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修订)
2024-04-24  

九院教字〔2023〕84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课程重修管理,促进学风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课程重修是指学生对已修读的课程进行重新学习,并参加考试,以取得更好的学业课程成绩。

第二条 申请课程重修的对象

1.在校学生对初次修读课程已合格,但成绩不满意者。

2.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正常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3.课程期末考核环节缺考者。

4.被取消课程期末考核资格者。

5.因考试违纪,成绩被认定零分,经教育后表现良好者。

6.因课程不合格,需要申请结业转毕业者。

第三条 课程重修方式

1.跟班重修。跟班重修是指将申请重修的学生编入该门课程正常教学班级,与初次修读的学生一起学习和考核。原则上,同一课程申请重修学生人数不足25人时,采取跟班重修的形式。该课程重修学习的时间和地点以编入班级的课表为准。

2.组班重修。组班重修是指当申请重修的学生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开课学院需单独设置教学班,为学生提供重修。原则上,同一课程申请重修学生人数超过25人时,应单独组班。组班重修采取教师集中授课,授课时间和地点由开课学院统筹安排,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或双休日。

3.自学重修。自学重修是指经开课学院同意,在任课教师指导下,自学完成该门课程的学习。学生只能因结业、在外实习、毕业学期重修的课程、培养方案修订或调整低年级无相同课程、跟班或组班重修上课时间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等特殊原因,填写《九江学院自学重修申请表》,方能申请自学重修。申请自学重修的学生,学习过程为自学,但课程考核必须参加。

第四条 在校生课程重修办理流程

1.学生根据个人情况,结合课程开设情况,提出重修报名申请。

2.学生所属学院对申请重修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重修学生汇总名单。

3.开课学院会同教务处制定组班重修课程的教学安排,落实组班重修课程的教学任务。

4.学生根据个人情况和重修教学任务,选定重修方式和重修课程。

第五条 结业生课程重修办理流程

1.结业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对不合格的课程提出重修申请,并填写《九江学院自学重修申请表》。

2.学生所属学院对结业生的重修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3.申请人持《九江学院自学重修申请表》到财务处缴纳课程重修费用。

4.申请人凭缴费单到教务处签署审核意见。

5.申请人将审核通过的《九江学院自学重修申请表》送到课程所属学院,接受课程重修安排。

第六条 课程重修考核

1.跟班重修或自学重修学生的课程考核原则上按照正常教学班课程考核安排执行,不单独安排考试。教学单位在安排正常课程考试时,必须将参加本课程重修学生的人数统计在内。

2.组班重修学生的课程考核尽量避免与校考或跨学院公共课科目在考试时间上冲突,建议集中安排在每学期第十七周。

3.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正常参加主修课程考试,并提前办理该重修课程缓考手续,参加下学期初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七条 重修课程成绩认定

1.跟班重修和组班重修学生的课程成绩按照课程正常评定环节进行综合折算认定,成绩由任课教师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完成录入。

2.自学重修学生的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进行认定,由课程所属学院教务科以增加成绩的形式录入学生重修课程成绩并存档。

3.重修成绩据实记载,不覆盖原有成绩,学生成绩单中以该门课程最高成绩为准。课程重修成绩合格者,给以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

4.已办理重修手续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该门课程按缺考处理,成绩计零分。

5.重修课程考核过程中,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者,该门课程按违纪或作弊处理,成绩计零分。

第八条 课程重修培训收费

1.在校生课程正常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申请重修时,无需缴纳费用。

2.课程不合格导致结业的往届生或对已修读课程成绩不满意的在校生,申请课程重修时,须参加培训,培训费按4元/学时的标准缴纳。

3.所收取的课程培训费用于培训学生课程学习和管理,其中70%由开课学院支配,用于教学管理、实践性环节、教师培训课时酬金等方面的支出;30%留学校用于专业和课程建设。

第九条 课程重修相关说明

1.每学期的第2-3周为学生办理重修报名的时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不予补报。

2.在校生重修原则上应在下一学年内完成,重修考核不合格者,不再安排补考环节。因课程考核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可在离校两年内返校申请一次该课程重修。

3.原则上学生每学期申请重修的课程门数不超过三门。

4.毕业学期课程重修采取自学重修方式,开课学院在5月20日前完成课程考核及成绩提交。

5.承担重修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严格课堂教学管理,加强辅导,并按要求认真落实各个教学环节。

6.承担重修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按正常教学工作量计算,纳入年终教学工作总量。

7.对于通过课程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仅用于毕业审核、学位审核和对外出具学生学习成绩证明,校内评优评先和竞争性选拔项目以初次修读成绩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九院教字〔2020〕8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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