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院字〔2025〕1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校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备案,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符合以下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达到下列水平:
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在校期间曾因考试舞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
(二) 在校期间曾因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
(三) 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性质为必修课程、院选课程、方向课程的毕业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
(四) 在校期间正常补考不合格课程门数合计达到6门次及以上(正常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在留级期间考试及格的不计入补考课程门数)。
第六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前提下,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往届毕(结)业后在规定年限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提出学位申请的毕业生进行初审,提交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至教务处。
第八条 教务处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初审结果和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汇总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第十条 二级学院应保存学位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和表决统计结果等档案资料,做好存档管理。
第四章 学士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 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涉及第十一条情形的,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工作程序如下:
(一)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核查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和评议,并向教务处报送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可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辩,逾期不予受理;
(二) 依据认定材料以及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情况,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进行审核和表决,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的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处理建议;
(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按照《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做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 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定,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逾期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四条 对于被撤销学位已电子注册的,学校注销其注册信息,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逾期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复核决定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 因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或在校期间正常补考不合格课程门数为8门次以下(含8门次),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相关情形出现后,能努力改进,后续表现良好,且其他方面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毕业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考上硕士研究生,并获得录取通知书及调档函;
2.以第一作者(九江学院为第一单位)在北大中文核心及以上级别的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作品;
3.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第一作者为学生本人,专利权人署名“九江学院”);
(二) 因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毕业时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结)业生,在毕(结)业后两年内(每年12月或6月前),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且其他方面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三) 因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或毕业时按结业处理,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结)业生,毕(结)业后两年内可申请重修并参加考核(每门课程仅允许申请一次重修和考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在毕(结)业后两年内(每年12月或6月前)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四) 因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毕(结)业生,如果在校期间正常补考不合格课程门数为8门次以下(含8门次),且其他方面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在毕(结)业后两年内(每年12月或6月前)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但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其他条件符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待其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时,可同步申请补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其他未获得辅修学士学位情形的不予补授。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教务处对于审议通过的学生,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但可出具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如发现有违反学士学位授予规定错授或漏授学士学位的情况,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撤销、改授或补授学士学位的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可作出撤销、改授或补授相应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2025年及以前入校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如符合原有政策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按照原《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