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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2020-06-28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规范教学管理,明确教师教书育人职责,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第二条  教师要具有高尚师德,热爱教学工作,要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第三条  教师要刻苦钻研业务,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养。

第四条  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探索教学方法改革,开展教学研究,及时更新教学理念,利用新技术开展信息化教学,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章  任课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课程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备讲师及以上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掌握课程内容,明确教学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认真撰写教案、讲稿。

第六条  新开课程须制定规范完整的新开课程大纲;开新课的教师开课前须完成三分之二的教案编写。

第七条  开设双语教学的教师须有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较流利的口语表达能力。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不断完善教研室等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健全老中青教师传帮带机制,帮助青年教师提升教学能力。

第九条  教师要努力提升教学水平,推进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对于教学效果差、学生满意度低的教师,所在教学单位要敦促其及时有效地改进。

第三章  教学任务

第十条  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教师除教学工作外,还应积极参加所属二级学院教研室组织的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等工作。

第十一条  教师的教学任务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安排,除特殊原因外,教师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教授、副教授应承担本科教学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

 

第四章  教学准备

第十三条  备课是教学质量得以保障的前提条件,教师在授课前必须充分备课。

第十四条  教师要认真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准确把握人才培养体系的内涵,明确所授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任务和作用。

第十五条  教师备课要统一教学要求和进度,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合理编写教案。教案编写应包括下列内容:每次课的教学要求和课程目标、讲授思路和重点、难点;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课外学习指导和课后作业安排等。

第十六条  教案内容应根据课程大纲的改进,适时更新。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活动的主要渠道。教师应系统、全面地介绍学科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学习方法;要重点讲思路和概念的引入,理论和方法的形成与发展,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考,融会贯通所学知识;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思维,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同时,教师要主动加强与学生的互动,营造愉悦的学习氛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独立见解。

第十八条  教师上课要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中文讲授要用普通话,语言表达要清晰流畅,板书要规范,教具运用要熟练。

第十九条  教师要维护课堂秩序,严格课堂纪律。力求创造良好的课堂氛围。上课时要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条  实践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手段。教师在开展实践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实践育人的功能,把价值观培育和塑造贯穿整个实践教学过程,不断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二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严格按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删减(变更)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实验教学过程任课教师必须全程参与,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实验中的检查指导、实验后的成绩考核工作。实验教学具体的实施要求见学校实验教学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实习实训教学需严格按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进行。指导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编写实习实训指导书,拟定实习实训教学计划,对实习实训教学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安全教育、成绩考核和有关注意事项等应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更改或减少实习实训教学内容和时间。实习实训前要选择好实习实训场所,提前到实习单位或实习地点了解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实习实训教学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成绩考核和教学总结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要按照课程设计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课程设计题目,制订课程设计指导书。课程设计的内容,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突出学生的实践能力、设计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要拟定课程设计的计划任务书及日程安排,明确工作要求和评分标准。指导教师在指导过程中,要保证足够的在岗指导、答疑时间,及时解决学生在课程设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指导方法上,要因材施教,鼓励创新,引导学生主动学习,注重创新能力培养。

第二十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在论文选题、文献阅读、实验设计、实验数据记录及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等方面认真指导。要注重培养学生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真创新的学术精神。毕业论文(设计)具体的实施要求见学校毕业论文(设计)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除了“第一课堂”的实践教学环节外,教师也要积极参与“第二课堂”。通过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课外活动,结合教学和实践环节布置科研课题和实验、吸纳学生参与自身科研课题研究等,调动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并进行引导,发挥学生的创造能力,对具有科研创新潜质的学生,应重点培养和支持。

第七章  课外作业和辅导

第二十六条  课外作业和辅导是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要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根据课程性质为学生开列推荐书目,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做读书笔记,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二十七条  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和课程性质来布置作业内容、作业量和作业形式。作业内容既要紧密联系课堂内容,又要利于训练学生思维,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业量要适当,难度适中。作业形式可多样。

第二十八条  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要将学生作业提交情况和作业质量进行登记,并及时反馈给学生。教师要把作业情况作为课程考核中平时成绩的考核依据之一。对于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教师要以集中辅导答疑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讲解。

第二十九条  教师对学生进行课外沟通与学业辅导可形式多样。可安排固定的时间地点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考,改进学习方法。通过实际接触学生,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并征求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在辅导答疑时要着重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和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所有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结束后都要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核形式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来确定,不能随意变动。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都要贯彻课程教学的全过程,注重形成性评价,在此基础上结合期末考核,得出学生学习成绩的最终性评价。

第三十二条  期末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实验操作、技能演示等一种或几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试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命题范围覆盖面应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每一个知识点每一道考题都要对应具体的课程目标。注重考核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覆盖面要尽可能大,难度和份量适度,并与限定考试时间相应匹配;题目表述要简明清楚、完整准确;能考出学生的真实水平。

第三十三条  有关命题、考试及监考、试卷评阅、成绩管理、试卷管理等方面的具体纪律和要求见学校相关管理文件。

第三十四条  每位教师都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监考工作,并认真完成任务。

第九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三十五条  教师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

第三十六条  教师要坚守教学工作岗位,任何人不得擅离职守。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课程表开展教学,不得随意增减课时,不得随意调课或自行找人代课,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课、停课、更换教师或更换教室,须按照学校相关调课规定提前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七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正性。

第三十八条  发生教学事故者,依据《九江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章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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