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院教字〔2015〕21号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课程成绩的管理,公平、公正、客观地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总评成绩的组成
课程总评成绩原则上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实验成绩和期末成绩四个部分综合评定,具体组成视课程性质而定,但必须包含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对于采取小学期授课制的课程,任课教师可经教研室讨论决定是否开展课程期中考试,无期中考试环节的课程在课程总评成绩中可不体现期中成绩,无课内实践环节的课程则不体现实验成绩。
二、课程总评成绩的权重
1.开展期中考试的课程,平时成绩和期中成绩各占15%的权重,其余部分的权重因课程而异,具体参照以下原则:
(1)理论课程:平时成绩占15%,期中考试成绩占15%,期末考试成绩占70%;
(2)实验课程:平时成绩占15%,期中考试成绩占15%,实验考试成绩占70%;
(3)含课内实践课程:平时成绩占15%,期中考试成绩占15%,实践考试成绩占10%,期末考试成绩占60%。
2.无期中考试环节的小学期课程,各部分成绩的权重如下:
(1)理论课程: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2)实验课程:平时成绩占30%,实验考试成绩占70%;
(3)含课内实践课程:实验学时占总学时1/3 (含1/3)以上的课程,理论课平时成绩占15%,实验成绩占25%,期末考试成绩占60%;其它含实验课程的理论课平时成绩占20%,实验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60%。
三、其他
进行教学改革的课程,若需调整课程总评比例,可由任课教师提出,讲授该门课程的全体教师讨论通过,经所属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调整课程总评成绩权重的通知》和《关于课程总评成绩的补充通知》废止。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