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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2023-10-25  

九院字〔2023109

  

为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创造性,满足学生个性发展和专长发挥,促进人才培养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转专业的原则

1.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目的是更加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发挥学生的个性和专长,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有利于因材施教,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2.结合专业建设实际。学生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尊重学生意愿,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要求。

3.转专业工作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各专业的转专业计划及相关规定、要求和实施结果在校内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按照学生申请、学院组织考核、教务处审核备案公示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各学院根据教学资源配置情况,确定各专业可转入人数。各专业转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该专业招生人数的10%(含)。同时,转专业学生第一学期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总评成绩之和须在本专业在校生中排名前30%(含)。

第四条  确有专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并具有一定的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录取批次转入上一批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3.非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学生跨招生类别的(跨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申报者);

4.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学生,当年其高考选考科目与转入专业要求选考科目不一致者;

5.招生录取时确定为定向生、委培生、专项生;

6.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如“专升本”、单独招生、享受招生优惠政策、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办学等);

7.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8.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9.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符合转专业要求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有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可以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

第六条 转专业的基本程序

(一)计划和方案公布

1.各学院根据专业办学、教学资源情况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确定接纳转入学生人数,提交本学院的《转专业实施方案》至教务处。

2.教务处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相关学院实际情况,汇总转专业计划,向全校学生发布转专业通知。

3.各学院专业考核方案中,应包含按照相关专业要求制订的转专业考核实施细则,考核的具体实施内容、实施方式和评分标准由各学院确定。

(二)学生申请

4.学生根据学校发布的转专业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教务科提交《九江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主动了解相关专业考核办法,并按要求参加考核。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

(三)转出学院审核

5.转出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是否符合转专业基本要求进行核实,在同意转出学生的《转专业申请表》上签字,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交拟转入学院教务科。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后,依据第一学期成绩在本专业在校生成绩排名前30%(含)的名单,确定转出名单并公示,并将转出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提供给各学院教务科。

(四)转入学院审核

6.转入学院对转专业申请者进行审核,若申请转入人数超过专业可接收限额时,须依据学院转专业考核方案实施考核,并对考核成绩进行排序。

7.转入学院按照教务处提供的转出名单和本学院考核成绩排序名单,根据转入计划按考核成绩从高分至低分确定转入名单。考核方式、考核结果和拟转入名单在学院公示(公示期3天)

(五)转专业名单确定

8.转入学院将符合转专业条件学生的申请表、汇总表等报至教务处。

9.教务处复审后,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

10.公示期满,教务处将转专业名单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布。

11.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转出、转入手续的办理。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也可申请转专业:

1.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2.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3.因休学等原因,学生降入年级无原专业的;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5.在转入专业领域公开发表高水平论文(核心期刊及以上,九江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本人为第一完成人),或在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获二等奖以上并排名在前两名,或提供特殊专长证明证实转到相应专业更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的;

6.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生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且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八条 转专业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不得再次申请转回原专业或转入其他专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转专业资格:

1.获准转专业所在学期不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的;

2.到转入专业报到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

第十条 学生对转专业工作有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诉,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受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和年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其应修课程及学分数、毕业审核标准按转入专业相应年级要求执行。在转专业前已修过且成绩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免修;在转专业前未修读的转入专业课程,应在转专业后及时补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九江学院教务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九院字〔20205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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