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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一流本科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2023-04-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全国高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振兴本科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建设一流本科专业,实现本科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区域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学院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项目。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服务面向清晰,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和办学方向。

(二)切实落实本科专业国家标准要求,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有序。近三年未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持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理念先进,教学内容更新及时,方法手段不断创新,以新理念、新形态、新方法推动专业建设。

(四)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和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广泛开展,专业教学团队结构合理、整体素质水平高。

(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增强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毕业生行业认可度高、社会整体评价好。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学院申请。二级学院组织专业申报,填写相应申报材料提交教务处。

(二)学校评审。围绕学校发展定位和办学方向,遵循顶层设计、统筹推进的原则,教务处组织专家对二级学院推荐的专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校教学委员会审定对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立项建议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提交学校批准后公布省级、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的申报,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工作布置相关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已通过专业认证专业、一流学科建设辐射专业申报。

第三章  经费管理

  学校设立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专项建设经费,对获批的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在建设期内按获批级别予以相应建设经费支持,国家级不低于100万元、省级不低于30万元,校级不低于10万元。

 专业建设经费用于支持本专业建设所产生的必要支出。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教学团队建设、课程教材资源开发、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专业认证等建设项目,已获资助的建设项目不在此列支。

(一)教学团队建设经费:用于教学团队开展与团队建设相关的教学研究活动支出,包括教学交流调研和参加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校外专家咨询费等。

(二)课程教材资源开发经费:用于课程、教材、教案及教学视频的开发、制作与共享,包括课程制作费、图书购置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信息化教学所需的系统开发费等。

(三)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经费:用于提升学生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如创新创业项目引导实施、科技创新和竞赛活动等产生的费用,包括实验材料购置费、学生竞赛报名费、外聘人员指导费等。

(四)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经费:用于提高学生培养质量而开展的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的活动,包括举办学术会议、调研或参会产生的差旅交通费及会议费、版面费、校外专家咨询费等。

(五)专业认证建设经费:专业文化环境建设、文档资料建设、专业认证产生的材料购置费、差旅交通费、咨询费等。

(六)其他与专业建设相关的费用。

七条  咨询费、指导费的总额度控制在专项经费总额的20%内。

 专业建设经费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教务处出具项目经费划拨单,二级学院负责经费预算、使用和管理,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经费报账实行院长、专业负责人“双签”制,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二级学院和专业负责人按照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本着合法合规、节约高效的原则,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规范使用建设经费,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条  二级学院和专业负责人应遵守国家财政纪律,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的建设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专业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学校负责统筹协调、规划指导、检查督办;专业所在学院是项目责任主体,院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推进专业的整体建设;专业负责人是项目建设主体,负责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所在二级学院,应加强对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的指导、支持和督促。在专业建设期间,二级学院应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对专业建设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并进行整改,确保建设质量。

第十四条  建设点立项后,须向教务处提交专业建设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建设期间,学校将进行定期检查,未达阶段建设要求且限期整改未达标者,将停止划拨建设经费,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建设项目予以撤项,省级及以上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建设期满评估验收按其级别相应由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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