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院字〔2024〕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学校在普通全日制学生中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四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或五年,专科学制为三年,“专升本”本科阶段学制为二年或三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允许学生分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在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学生的休学时间计入学生学习年限。
第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和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学生学习年限。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创业的,其在校学习年限可在学制基础上延长三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对于放弃入学资格者,由招生部门提出意见,学校分管招生工作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条 新生资格审查具体按《九江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各学院要安排专人负责。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体检标准,对当年入学的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的,按下述情况处理:
(一)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按规定予以转到适合继续学习的相关专业;
(二)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录取资格复查时,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应征入伍);
(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无法于当学期入学的;
(三)参加国家倡导的创新创业等活动的;
(四)因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无法于当学期入学的。
因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由当地政府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寄送到学校招生部门。学校招生部门审核录取资格后,将名单汇总至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二年。
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的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审批后,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的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填写的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生源所在地等,均以入学证件和报考高等学校时所填写的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须进行学籍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由学生本人凭学生证、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第二学期,由学生本人凭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各学院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无故未注册记载,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予以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缴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使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考勤和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应参加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的学习,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都实行考勤制度。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时,应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申请,不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须审批同意后方始有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旷课。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学院学生科长批准,一周以上(含一周)由学院党委书记批准。
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具体按《九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学生应当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可抄袭作业(论文、报告);不编造、篡改实验中获得的数据资料;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的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应当注明出处;直接或间接参阅的书面材料,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九江学院学生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具体按《九江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不能参加补考,可申请课程重修。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和记载,考核成绩达到60分即为合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考核成绩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出具,并归入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可以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成绩。学生成绩单在学生毕业后交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方式和要求根据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制定,具体按《九江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成绩的评定按《九江学院课程成绩评定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在成绩登记表和管理系统的记录上,成绩只取整数。任课教师应在本课程授课开始时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八条 课程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课程绩点是考核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程度和学习质量的指标。课程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课程成绩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59-0 |
课程绩点 |
5.0-4.0 |
3.9-3.0 |
2.9-2.0 |
1.9-1.0 |
0 |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学分之和。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全部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因病或因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医院证明,所在学院和体育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可申请修读体育保健课,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可申请免修体育课、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直接获得学分,总评成绩按75分记载,专科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第二十二条 经任课教师认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缺课,须重修或补修:
(一)未选修该门课程的;
(二)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到三分之一的;
(四)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任课教师应于考核前一周将取消本门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本学院。
第二十三条 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集中性实践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考,可申请重修。
第二十四条 课程正常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准予补考,但综合教育选修课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由学生重新选课获得学分。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开始进行。补考及格课程,成绩记入补考栏。补考不及格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参加课程重修。如重修成绩仍不及格,则在其结业后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附证明材料,可以缓考。因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及时办理缓考手续的应委托他人办理。其考核成绩记载时注明“缓考”字样。缓考随下学期开学补考同时进行,成绩照实记载,缓考不及格不能补考,可申请重修。补考不能缓考。未按规定办理缓考者,课程考核按缺考处理,成绩按零分记,不能参加补考。
第二十六条 凡缺考、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成绩登记表,并注明“缺考”“违纪”或“作弊”字样,不能参加补考。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辅修学位和辅修专业教育,具体按《九江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修读辅修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学分互认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在线开放课程平台上修读课程,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九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办法》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十条 非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CET-4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总分的60%,第一、二学年不及格的《大学英语》课程可申请免予补考、重修,总评成绩按60分记载。
第三十一条 考核成绩评定后,学生对考核成绩如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期末考试则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开课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开课学院要组织教学人员代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书面向学生所在学院通报,并告知学生本人。经核查成绩确实有误,则按程序进行更正。逾期者,学校不再受理成绩核查。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教师不能擅自更改。如确有差错须改正时,由任课教师于下学期第一周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成绩修改申请,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和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更改成绩,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 升级、学业警示和留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应进行学业警示:
(一)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补考结束后,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9学分者。
(二)专科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补考结束后,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数累计达到或超过3门次者。
对学生的学业警示,具体按《九江学院学生学业警示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者, 可以留级:
(一)本科学生每学年初经补考后,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18学分者。
(二)专科学生每学年初经补考后,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数累计达到或超过6门次者。
学生达到留级条件,由所在学院下达留级告知书。留级与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院务会议决定。如决定留级应填写留级申请表,留级到下一年级同专业就读;如决定不留级应填写不留级申请表,继续在原班就读。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一)转专业工作严格按照《九江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二)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院同意,由拟转入学院组织考核,报教务处审批、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创新创业休学、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转出和拟转入学校共同指定的医院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照《九江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可以申请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一次申请休学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创业休学累计休学年限可延长至三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上课时算起,休学计入在校年限。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因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1/3以上者;
(三)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所在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经学校认定为创业的学生可以办理休学创业。
学生申请休学,应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如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所在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应由学院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再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经批准休学后,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二年。退役后超过二年仍未办理入学和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按下列要求办理复学手续:
(一)休学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有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如发现有伪造医院诊断书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果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并应当达到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四)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受到刑事处罚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九章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者;
(二)在校期间留级超过两次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二周内无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有关材料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自学校退学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九江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未达到毕业要求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并参加由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因实习不及格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两年内补做实习,可由实习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学校批准,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因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两年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重新进行毕业设计或撰写毕业论文,并进行答辩,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可以申请课程重修并参加考核。若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结业后两年内(每年12月或6月前)提出换发毕业证书申请,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后每门课程仅允许申请一次重修和考核。结业后两年内未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课程重修、重做毕业论文(设计)、论文答辩、补做实习或考核不合格者为永久结业。
第四十八条 对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按《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办理。
第四十九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对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并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需要,对本《办法》未尽事宜制定实施细则或单项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九院字〔2017〕142 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