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院教字〔2024〕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有序有效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保障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国语函〔2023〕1号)、《江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考查应试人运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规范、熟练程度的专业测评。
第三条 测试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准确、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测试站建设
第四条 九江学院普通话培训测试站(以下简称测试站)经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语委办)批准设立,接受省语委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测试站挂靠教务处,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校测试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质量监管和队伍建设。
第六条 测试站负责测试室软硬件设施的购买、维护和使用。
第七条 测试站负责安排考场,指定专人为“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员,并合理配备测试员、考务人员等。
第八条 考场应设有候测室、测试室和信息采集室(区),总体要求布局合理、整洁肃静、标识清晰、卫生安全。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九条 测试员分国家级测试员和省级测试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测试站按需对测试员实行聘任制,坚持择优录用并颁发聘书。建立动态管理和定期考评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强化日常管理,从政治表现、工作态度、测试能力、测试量、遵守纪律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参加测试工作。
第十条 测试员应按时完成测试站安排的普通话评测任务,严格遵守测试工作纪律,保证评测质量,年评测量不少于200人次。对不接受评测任务、拒不参加业务培训等工作安排的测试员,测试站可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语委办,情况严重的,可以向省语委办提出取消其测试员资格。对连续两年未参加评测任务的测试员直接取消测试员资格。
第四章 测试计划
第十一条 测试站每年11月份制定下一年度测试计划,经教务处同意,报省语委办审核通过后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测试站主要负责本校师生员工的测试,分上下两学期安排测试任务,每年组织测试次数不少于10次,其中,每年组织社会考生专场测试不少于2次。年实测人数应不少于4000人次。
第五章 测试报名
第十三条 测试站组织测试报名时使用“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在线报名系统”。
第十四条 非首次报名参加测试的人员,须在最近一次测试成绩发布之后方可再次报名。
第十五条 测试站不接受社会培训机构、中介机构、营利性机构或组织的报名。
第十六条 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在境内学习、工作或生活3个月及以上的方可申请参加测试。
第十七条 实施测试前10个工作日发布测试公告,并在公告中标明社会专场和学生专场。
第十八条 测试站须提前3天向省语委办提交测试申请,省语委办在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测试任务予以审核批复。
第六章 测试实施
第十九条 测试试卷由国家测试机构统一编制和提供,由测试系统随机分配。
第二十条 应试人应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按时参加测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取消当次测试资格。
第二十一条 应试人报到时,测试站应认真核对和确认应试人报名信息,因应试人个人原因导致信息不一致的,取消当次测试资格。
第二十二条 应试人需在测试现场采集照片。测试站采集照片为应试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底,像素不低于390×567)。
第二十三条 应试人应服从现场考务人员安排。进入测试室时,除准考证、身份证外,不得携带手机等各类具有无线通讯、拍摄、录音、查询功能的设备及参考资料、纸笔等。
第二十四条 测试过程全程录像,并保存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五条 测试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牌上岗。候测室、信息采集室(区)、控制室和测试区每个区域不少于2人。
第二十六条 测试结束后,经考务人员确认无异常情况,应试人方可离开。
第二十七条 测试数据档案包括测试数据和工作档案。测试数据包括报名信息、成绩信息、测试录音、测试试卷、现场采集的应试人照片等电子档案。测试数据通过测试系统归档,长期保存。调取和使用已归档保存的测试数据,需经省语委办或国家测试机构同意。
第二十八条 妥善保管测试工作档案,包括测试计划、工作总结、考场现场情况记录、证书签收单据、成绩复核材料等,不得擅自公开或外传。
第七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九条 测试成绩评定的基本依据是《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和《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 “读单音节字词”“读多音节词语”“朗读短文”测试项由测试系统评分。“命题说话”测试项由测试系统加1位测试员评分。测试最终成绩保留小数点后1位小数。
第三十一条 测试成绩由国家测试机构和省语委办认定后发布。测试成绩在一级乙等及以下的,由省语委办认定。测试成绩为一级乙等的,省语委办组织复审,由至少1位国测员复审全部测试项,复审比例为100%。测试成绩达到一级甲等的,由省语委办提交国家测试机构复审认定后发布。未经认定的成绩不得对外发布。
第三十二条 一级乙等及以下的成绩认定原则上在当次测试任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级甲等的成绩认定顺延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应试人可以在“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在线报名系统”中查询成绩。对本人测试成绩有异议的,按照国家语委普通话与文字应用培训测试中心制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申请复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应试人申请复核时限为本次测试成绩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参加测试的测试站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每次测试只能申请复核一次,不得申请复核他人成绩。
第三十五条 测试站收到申请人书面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如受理,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语委办报送申请复核相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给出复核结果。复核成绩为最终认定成绩。
第八章 等级证书
第三十六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纸质证书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电子证书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纸质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办。
第三十七条 等级证书的管理按照国家语委制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应试人应及时到测试站领取纸质证书。超过3个月时间未领取的,遗失责任自负。自成绩发布之日起1年后未领取的纸质证书,由测试站按照内部资料予以清理销毁。
第三十九条 符合更补纸质证书条件的,更补时效为自成绩发布之日起1年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 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一条测试费主要用于测试设备购买维护、场地租用、评测、劳务等支出。合理支付参与组织实施测试工作人员(含本站测试员、考务人员、技术人员及巡考人员等)因测试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保障测试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二条 测试工作人员劳务费可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教育考试考务经费开支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财教﹝2020﹞15号)规定支付。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未按要求开展工作或徇私舞弊、违反测试规定的测试工作人员,由校语委按照《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有关规定处理,在处理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省语委办,省语委办报国家测试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 测试现场发现替考、违规携带设备、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取消应试人当次测试资格。公布成绩后被认定为替考的,取消其当次测试成绩,已发放的证书予以作废,并记入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违纪人员档案,通报应试人就读学校或所在单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参加测试的,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九江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原《九江学院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九院教字〔2008〕17号)、《九江学院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细则》(九院教字〔2023〕13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