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院字〔2024〕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需求,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满足学有余力学生学习需要,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学位)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本科专业大类的另一专业。
第三条 辅修专业(学位)教育是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管理体系,其课程教学管理参照学校颁布的本科教学管理文件执行,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二章 修读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四条 每一个学生只能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学位)。
第五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位)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一年级、二年级在校学生;
(二)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三)主修专业的已修课程成绩良好,学有余力,能够担负主、辅修两个专业的学习任务。
第六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一般于大一下学期学校指定时间报名,并填写报名申请表。
第七条 报名修读学生原则上在30人以上的专业方可开班。修读名单由主办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学生。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辅修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方案的审定、招生报名的组织、学籍管理、证书发放等。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教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辅修专业(学位)主办学院负责所设辅修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条件的提供及教学环节的落实、教材的选定等。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学生日常管理。
第十条 辅修专业(学位)的设置,由专业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人才培养方案等,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学位)教学内容主要为专业主干课程,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从第三学期开始修读辅修专业(学位)课程,辅修专业(学位)学制为两年。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学位)单独编班进行教学,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晚上或双休日,少数课程也可选择跟主修专业班级学习。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上课时间有冲突时,学生应参加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学生凭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的证明,征得主办学院同意可以免听,但必须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 修读期间,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读了辅修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由本人申请,主修学院核实、主办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可免修该课程。免修课程的成绩以主修专业该课程的成绩计入。免修课程条件:
(一)主修专业中该课程为必修课或专业课;
(二)考核成绩合格(补考或重修通过的课程除外);
(三)学分数(或学时数)不低于辅修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学分(或学时)要求。
第十六条 修读期间,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读了辅修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成绩合格,但不符合免修条件,可申请免听,但不免考。批准免听的辅修专业(学位)课程不计平时成绩,仅以最终考核(考试或考查)成绩计入成绩档案。
第十七条 同一学期中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学位)同时开设的课程,学生可申请免听辅修专业(学位)课程,但不免考。
课程免修、免听办理时间为当学期开课后的两周内。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学位)课程成绩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士学位的主要依据。辅修专业(学位)课程成绩不纳入校内评优评先、主修专业毕业所需成绩记录范围。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一经选定并经学校确认为修读某一辅修专业(学位),不得转专业,不得擅自终止学习。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终止学习,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方可退出修读。被批准退出修读学生的学费按被批准退出修读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以月为单位收取。未办理退出修读手续而擅自中途退出修读者,当年所缴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资格:
(一)未按规定时间交纳学费者;
(二)不能正常参加辅修专业(学位)学习,一学期课程缺考两门及两门以上(办理缓考的课程不计入缺考门次);
(三)学生主修专业毕(结)业、转学、退学、取消学籍等。
第二十一条 辅修专业(学位)学习应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与主修专业同步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及学士学位资格的前提下,且其他条件符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辅修学士学位,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但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者,待其主修专业经返校重修获得毕业资格时,可同步申请补授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且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但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其他条件符合辅修学士学位者,只颁发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待其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时,可同步申请补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对学生的辅修专业证书、辅修学士学位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标注。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主办学院负责将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学籍、成绩相关表格盖章后,一份转至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归入学生档案,一份移交档案馆永久保存。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辅修专业(学位)按学年收费。收费标准根据赣发改收费字〔2010〕158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须按学年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处办理交费手续,否则作欠费处理,不予注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九江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九院字〔2015〕28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